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01號聲請人 蘇炎興 關係人 陳林春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秋樺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秋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蘇炎興(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秋樺之監護人。
指定陳林春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秋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陳秋樺因日本腦炎、肺炎、呼吸衰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申請補助款存入帳戶,而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並請選定陳秋樺之夫即聲請人為陳秋樺之監護人,陳秋樺之母親陳林春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身分證、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臺南市政府函、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為據,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施仁雄 醫師,其所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可進食,胃造管進食、靠氣管內管幫忙呼吸、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其他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102年4月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陳秋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秋樺之夫,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而受監護人母親陳林春桂現與聲請人同住,協助照顧受監護人長子、長女(分別年僅14、11歲),該三人均同意受監護人之夫即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在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係受監護人之母親陳林春桂,亦經前述親屬推定為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指定陳林春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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