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交簡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三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七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除應增加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
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規定加重其刑之外,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經測試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二三六點一MG/DL,已發生交通事
故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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