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設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
  複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向原告申請並領用國際信用卡,依
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
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悉數償還,依約定條款第十
五條之規定,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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