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最近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二人親子鑑定報告。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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