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王主香
被 上訴人 施新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潮簡字第30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8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
在途期間4日,算至102年9月2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
至同年月4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