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蕭素增
被   告  吳麗華
       李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華、李杉福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3,4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民國102年度之課稅現
值381,400元,加計另請求之已到期租金192,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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