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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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21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沈德民

阮嫈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並主張其為相對人沈德民之債權人,代位請求相對人阮嫈驊返還借名登記之資本額,並未釋明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現已終止或將欲如何代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或有其他足認該借名登記關係已消滅之情事,聲請人自無可代位行使之權利可言;況審核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二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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