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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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林韶威
相 對 人  郭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0年度板簡字第
102號),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雖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對相對人提起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4月7日裁定駁回其訴訟在案,有裁定附於本院110年度板
簡字第102號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44629號及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81919號
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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