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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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3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債 務 人  蔡良益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投保之保險契約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茄萣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蔡育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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