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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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49號

原告 林吟佩

被告 邱宇安 (原名 邱辰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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