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被告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B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