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4號
原   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忠賢
送達代收人  楊小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
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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