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4號
原 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忠賢
送達代收人 楊小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
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