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115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01月11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捌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