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吉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清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業於民國91年5月31日遷至臺北縣中和
市○○路○○○巷7之3號,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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