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6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江建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63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慧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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