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肆仟 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丁○○雖否認為被告乙○○向第三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然經被告乙○○到庭自認積欠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並證述被告丁○○確於其貸款申請表上連帶保證人欄
簽名無誤,依法被告二人自應就被告乙○○之債務對原告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