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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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謝孟茹 債務人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債務人 林立婷 律師即 林仁賢 之遺產管理人
翁明忠翁婉真 之繼承人
鄭英美 即翁婉真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林立婷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仁賢之遺產範圍內
,債務人翁明忠、鄭英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婉真之遺產範圍內,與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計算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
㈡債務人林立婷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仁賢之遺產範圍內
,債務人翁明忠、鄭英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婉真之遺產範圍內,與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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