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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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陳莉潤 即 陳琬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 伍佰 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莉潤即陳琬潤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9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另於110年6月2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
IP:49.217.7.65)向債權人線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100,000元整,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二筆借款皆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自債權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三)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另債務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於借得上開2筆款項之後,本息僅分別攤還至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23日止,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3,530元、57,0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記錄來源IP及身分驗證方式之放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為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二份。2.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二份。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5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30元陳莉潤即陳琬潤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002新臺幣57006元陳莉潤即陳琬潤自民國112年0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30元陳莉潤即陳琬潤自民國112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57006元陳莉潤即陳琬潤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