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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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博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博薰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寶慶街18巷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其於同日晚間6時56分許,行經上開路段與河南路2段301巷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其停讓車輛不能妨礙其他車輛之通行,方屬適當,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超出該處路口8.1公尺餘停車,適告訴人 柯景崇 騎乘腳踏自行車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其他部位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之挫傷、鼻骨骨折、右手上肢挫傷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2年6月1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上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