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茂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茂宏於民國111年6月23日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東關路2段天輪巷1公里處,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路況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以前開車輛之右前方撞擊行走在旁之告訴人池 黃五妹 ,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上肢挫傷、右肩肌肉挫傷疼痛、關節扭傷、肩膀挫傷、右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39頁至第45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