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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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債權人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小虹 債務人 陳鳳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訴訟費用之裁判係屬法院為終局裁判時之職權事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甚明。又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強制執行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29條分別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關於查封開鎖費800元、查封員警差旅費800元、強制執行鑑定費5,590元等聲請執行之執行程序費用,係屬因強制執行程序所預納之執行費,應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經核並無另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