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運星模具開│台灣中小企│96年1月31日│24,660元│0000000││││發有限公司│業銀行 樹林 │││││││ 李家鄰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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