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聲請人 常雅嵐 即債務人相對人品豪地產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展霖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96號裁定,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即債權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96號裁定准許假押後,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51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3133建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26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嗣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10日聲請撤銷假扣押,並為相對人即債權人提存500,000元,並經本院通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於102年6月18日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查封登記,經本院職權調卷核閱屬實。惟相對人即債權人已於102年5月28日就上開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請求提出履行契約之訴訟(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事件),有本院民事紀綠科查詢表在卷可稽。相對人即債權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提起訴訟,則聲請人即債務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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