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閻小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零柒拾貳元㈡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陸萬柒仟元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零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閻小梅發支付命令,,其中關於請求「信用卡」之計息本金210,072元、「借貸」之計息本金129,501元等部份,依據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上載「註:1.此債權金額(198,287元+11,785元=210,072元、129,501元)包括截至民國100年8月31日止,本行就本金餘額、違約金、相關費用,以及....前,本行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償之利息在內。」乙情,可知該210,072元、129,501元並非全為本金,而經本院函請債權人限期查報正確之計息本金,債權人於103年1月27日收受函文後,逾期迄未補正,是本院形式審查,僅得在「210,072元」、「129,501元」之請求範圍內准許,而駁回各關於「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等部分之請求。至上開㈡之請求,本院形式審查,則應予全部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