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1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昆瑩
被告 賴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就被告答辯內容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12年9月20日前就被告答辯內容提出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