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1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昆瑩

被告 賴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就被告答辯內容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12年9月20日前就被告答辯內容提出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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