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高市警
左分刑社字第一九一一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晚上十時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巷○號城都大旅社二一三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與男子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男客 黃清野 於警訊時之陳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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