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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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友煊被告柯大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另經檢察官聲請併辦(100年度偵字第4489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0時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