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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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01號聲請人 高美都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蒲氷張富美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補正張蒲氷即張富美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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