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О四號
  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精密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高雄加工出口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十一條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第十條規定,應於每期終了
之次月二十日前自動向原告申報營業額,並應於當期終了之次月底前繳清管理費
。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共積欠管理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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