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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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林久大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興針織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參萬零參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柒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