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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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惠姿

吳子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泰華 即私立 常春藤 菁英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經本院核定對各上訴人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依芳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請求金額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1

曾惠姿

工資:50,000元

延長工時工資:423,312元

勞工退休金:29,259元

合計:502,571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245元,暫免徵收2/3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415元(計算式:10,245元×1/3=3,415元)

2

吳子堯

工資:39,280元

延長工時工資:161,426元

勞工退休金:6,960元

合計:207,666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4,395元,暫免徵收2/3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465元(計算式:4,395元×1/3=1,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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