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請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對人 羅元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許心惠 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7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債務人許心惠於110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866,493元。嗣債務人許心惠於113年1月12日死亡,相對人羅元鴻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詎經催告後仍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據變更借款條件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大埤鄉
怡然
439
128.4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5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58.59
二層61.11
電梯樓梯間8.40
128.1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