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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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告 陳晉陞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54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命令所扣押執行債務人 陳勝雄 所有凱基證券雙和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實為原告所有等語,則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股票扣押當日(民國114年3月18日)之收盤價總市值為新臺幣(下同)220萬4,315元(計算式如附表),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查詢資料、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個股日成交資訊附卷可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冠志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股票名稱

扣押股數

114年3月18日扣押日收盤價

財產標的價額

1

元大美債20年

1,000股

29.51元

2萬9,510元

2

復華台灣科技優息

2萬5,000股

18.45元

46萬1,250元

3

鴻海

1,320股

167.5元

22萬1,100元

4

台積電

1,240股

971元

120萬4,040元

5

廣達

170股

259.5元

4萬4,115元

6

欣興

2,100股

108元

22萬6,800元

7

品安

500股

35元

1萬7,500元

合計

220萬4,31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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