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32號原告 鄧喜泉
余春萬 邱建源 黃正豪
陳亞男 方榮義 楊志偉 李維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
呂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蔣子嫣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判決第1頁第25行)、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16頁第21行、第31行)「 余萬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余春萬」。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被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江慧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