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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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48號原告 許之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為「呈請准予辦理歸責」,並非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3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應徵裁判費2,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訴訟。又倘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撤銷原處分」,即屬交通裁決事件,亦得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則上開命補正之裁判費即得免予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