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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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錦雄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哲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另本件上訴書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之名卻未檢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具狀補正上開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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