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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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被告健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2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對造之訴等語,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2,325元(計算式:503,996+328,3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