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200號聲請人 范江瑞真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113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4年9月25止,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在原展延的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六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無法在92年3月26日起至9月25日內完結清算,曾先後聲請本院以92年度司字第139號、93年度司字第44號、93年度司字第145號及94年度司字第59號裁定准予展期,惟仍未於展期之94年3月26日至94年9月25日清算完結,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算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59號展期清算卷宗查明。
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4年9月26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