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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