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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