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五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清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七二八九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折合銀元玖
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陸拾叁元貳角,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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