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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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零伍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圓壹佰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