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暨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捌仟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尚欠新台幣壹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