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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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