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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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錢師風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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