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
被告丙○○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二人共犯連續搶奪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當庭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