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四七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鄭慧萍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