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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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