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六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黃文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淞盛實業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零壹仟捌佰叁拾貳元,折合銀
元肆拾叁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