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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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瑞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漪蕙
       張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430元(計
算式:152,715元+152,715元=305,43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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